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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发展
-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审核流程
- 2008年05月22日 来源:应用研究部 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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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执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保证深圳市科学仪器进口设备的购置合理性,现制定本审核流程。
一、适用对象
(一)深圳市企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科研设备(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科研设备)的活动,需提交科技局签署《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适用本流程。
(二)本流程所称进口科研设备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用于科技研发的设备。
(三)各单位进行科研设备采购时应当首选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科研设备的,实行审核管理。
(四)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不适用本流程。
二、审核管理
(一)采购单位需要采购的科研设备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科研设备的,可向科技局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核,符合进口采购条件的,科技局可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表格上“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采购单位报科技局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一式两份)(详见附1);
2、关于该设备需要进口的理由陈述(包括国产设备的情况、拟进口设备的情况、对科研设备的指标要求等,以及其他能够说明采用进口设备的必要性和理由;
3、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科研设备专家论证意见》(详见附2)。(三)本办法所称专家组应当由三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
(四)本办法所称专家,可由本人填写《专家信息表》(详见附3),并由其所在企事业单位盖章推荐,由科技局认可其专家资格后,方可做为采购进口科研设备审批论证的专家。
(五)如申请采购设备的型号、产地等信息已通过深圳市发改局、财政局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和审批,并能够提供正式批文或其他能够证明审批结果的文件,则凭上述证明文件可以直接办理审批手续,不需再进行专家评审。
三、监督检查
(一)如采购单位不能按第五条的要求提供相关情况说明,科技局可拒绝在表上签署意见。
(二)采购单位应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的情况,科技局将对该单位采取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
(三)专家出具不实论证意见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附1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附2 《政府采购进口科研设备专家论证意见》
附3 《专家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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